第一百五十章 屯田七策(下)
立屯垦军法五则。 一,屯丁昼出耕作,暮时归营,不得轻出。 二,屯田之地杂处乡野,左右临村,乡人仇外,必多以提防。平日相交,不得与之冲突。 三,屯丁之间,不得相欺。 四,禁食生水。 五,谨慎用火。 共计五条。 屯田第四策,为管制。 自乡勇中,cH0U调JiNgg伍长,升任百夫长,充为各屯田之所管制之官。 再者,粮食补给,另立人手,自涿州城至各屯田所,月补一次。 盐巴等物,按月供给。 屯田第五策,为卫戍。 一为,自戍。各屯田之所,百人发矛二十根,弓五张,箭一百,足震慑豺狼猛兽,及窥觑之人。 二为,巡守。募青壮三百人以为兵,编习战阵,授其战法,兵甲戈矛弓弩具备,更严其军纪。 而後,此部巡守之兵,往来各处,以张声势,人见我数百兵士,断不敢相欺,屯田之所於是安稳无扰。 屯田第六策,为防疫。 屯田之所无医无药,可派医官挟药循期往治,不使屯丁有病无医,亦不使生疫。 屯田第七策,为牧畜鱼猎等副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