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三十六章:密奏之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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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,而是先说起了一件旧事。 “永乐十一年,御史陈瑛让手下小吏替他写奏本,可这个小吏私下抄录奏本草稿,卖给了坊间小报外传,导致其所奏之事路人皆知,毫无秘密可言。因所奏之事涉及皇家,陈瑛犯下大不敬之罪,论罪当Si,好在父皇仁慈,饶了陈瑛一命,贬其为庶民。” 朱高煦说完这件旧事,话锋一转道:“自那以後,众臣上疏,皆亲自下笔,并严禁幕僚外传,但仍有一些官员的奏疏会弄的路人皆知。因此,朕决定施行封事密奏之制。” “密奏与寻常奏本、题本不同,依朕之意,无论公私,凡涉及机密、不便公开内容都用密奏。密奏必须由官员亲笔撰写,用词和书写都可以随意,不讲公文格式,写好以後密封送出。朕亲自批覆密奏,不让他人代劳。” 於彦昭直接表态道:“唐宋之时,若臣僚所呈机密,亦上封事。洪武、永乐两朝,常有大臣所奏之事遭到泄露,故臣赞同陛下之议,严禁公开未经奏批的臣僚章奏,防止朝廷的决策被提前外泄。” “陛下,若是机要之事,采用封奏制并无不可。” 方孝孺提出了属於他的独特见解,恭声道:“但若臣子们所议之事,乃光明正大之事,不应当秘而不宣。” “除了京官外,各地官员的奏本和题本皆由驿站传递,边远地方传到京城有的长达一两个月,入京城再後由通政使司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