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四十八章:京营退役官兵安置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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额外增发一成一次X退役金。 多次参加大型战役,并有斩获的退役官兵,额外增发四成一次X退役金。 第四条,县级以上地方衙门负责对接退役官兵安置事务的有司,应当组织自谋营生的退役官兵参加技艺技能培训,经考试考核合格的,推荐进入各地中小学堂担任武学教习或护院卫士。 自谋营生退役官兵的技艺技能培训经费,列入县级以上地方衙门财政预算。 第五条,各地乡村推选村长、乡长时,退役官兵具有优先权。 第六条,对从事家庭手工作坊的退役官兵,按照朝廷规定给予税收优惠,以及给予户部银行、皇家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,从事朝廷扶持行业的给予地方财政补贴。 除朝廷限制行业外,自其在地方衙门首次注册登记执贴之日起三年内,免收管理类、登记类和执贴类的事务费用。 第七条,朝廷鼓励各大商行、工厂、作坊招收聘用自谋营生的退役官兵,招收聘用自谋营生退役官兵符合规定条件的,依法享受朝廷的税收优惠政策。 第八条,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官兵,各地方衙门优先录用为集市治安巡查员。 第九条,自愿归农的,由地方官府发给一年口粮,许指荒闲田十亩耕种,另支一年请给,买耕牛,免租税三年,使为永业。 《京营退役官兵安排差事管理条例》 第一条,京营退役官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准许保留军籍,由地方衙门安排差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