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二十九章:异地寄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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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,到了永乐二十年的时候。 除了负贩行商的落迁定居之外,天下各省境内已出现大量因种种原因而产生的流动人口,如流民、逃户等。 这时,旧的户籍制度已经不在适应。 朱高煦深思熟虑之後,经过几番调整,最终给了流民、逃户在异地寄籍暂居及附籍的权利。 负贩行商从流动X来说,与流民、逃户无别,但是他们的财力却可以让他们很快在留居地紮根。 这些商人在经商地购置产业、建筑房屋、营造坟地、养儿育nV,他们的子孙也婚姻於此,衣食於此,与世居当地的百姓并没有什麽区别。 若是这些久居外地者的後代回到故乡的话,反而会因为言语不相似,面貌不相近,又无家产祖业可考,从而遭到故乡人的排挤与拒绝。 因此,永乐二十一年,朱高煦奏请朱棣,颁布了一道谕令:“除浮居客商外,凡居住京师年久,置立产业房屋铺面者,责令附籍宛平、大兴二县,一T当差。” 这道谕令虽然是针对长年在京师从商,而且已经置办产业的人来的,但由於此类现象在天下各省府县已普遍存在,因此各地府县纷纷效法。 有些地方还根据情况,对在本地异籍寄居的客商也予承认,b如北庭、安西、蒲昌三省省城,专门设置浮户专册,将其纳入册中,商人及流民、逃户皆被允许可在异地寄籍。